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管理协会(英文名称:HangZhou
XiaoShan Association of Human Resources Management,缩写:HXAHRM,网站名称为:www.xshr.com)
第二条
协会性质:协会是由杭州市萧山区企事业单位和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专家学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萧山区民政局依法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的专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服务经济建设、服务用人单位、服务各类人才。团结和组织全区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者,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组织开展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协作与交流,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管理在人才开发、企业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第四条 业务指导和监督: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业务指导与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萧山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地址:杭州市萧山区体育路3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为会员搭建一个聚会、研讨、联谊、交流的平台;搭建行业内部以及跨行业、跨地区人力资源从业者信息共享的平台;搭建人力资源从业者与企业家、各专业经理(销售、财务、技术等)、以及人力资源专家学者之间交流的平台。
2、关注国内外的人力资源管理最新实践成果、政策调整及新闻事件,传播国内外人力资源管理最新知识与信息,通过举办系列沙龙、主题研讨(邀请顶尖人力资源专家一起探讨最新管理话题)、案例分析和实用性培训等活动,推动萧山人力资源管理与全球一流的管理实践接轨,协助会员实现个人专业能力的提升及管理绩效的进步,帮助会员企业建立最具竞争优势的人力资源体系。
3、推进人力资源领域的创新、改革和发展,促进从业人员管理能力的提升,定期评选、表彰、奖励在人力资源管理领域有突出贡献的人士。
4、组织会员赴国内外进行业务培训和合作交流,借鉴学习中国乃至全球最新的人力资源管理思想和切合企业实际的管理经验。
5、为会员单位提供人才招聘、人才培训、人才派遣、人事代理、人才评估、高级人才寻访等专业化的人力资源服务;通过网络、刊物等载体,提供信息交流和政策咨询服务。
6、发展精英骨干会员,打造长三角地区最具影响力的人力资源管理官方社团组织。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单位会员主要是萧山区百强企业、优势成长型企业及苗子型企业。会员单位可以推荐一名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作为单位代表,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个人会员主要是与本协会业务领域有关的专家学者、政府工作人员及资深人力资源从业人员。
第八条
入会条件:
1、拥护协会章程,自愿加入本协会;
2、保证按时交纳会费,确信能够完全履行协会会员所承担的义务;
3、有兴趣参与人力资源专业问题探讨或进行工作经验、工作方法及成功案例的交流分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协会秘书处审查后,由理事会确认;
3、由协会秘书处发给确认回执。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与协会的公开选举,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利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并实行监督;
3、获得协会提供的活动信息、参与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4、获得协会提供的各种资料和信息;
5、可以自发组织聚会活动,可获得协会的网站宣传、活动场地等支持;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坚决遵循协会的原则和宗旨,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协会及所属网站的声誉、形象和利益;
2、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提供或促成协会顺利举行活动的便利条件,提供详实的个人资料信息;
4、主动向协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5、按规定如期足额交纳会费,并支付其他事先告知的某些活动及资料制作等活动应承担的相关费用。连续两年未交纳会费,自动终止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终止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处理。
第四章协会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协会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
第十五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并经萧山区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实行选举制,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并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纳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讨论协会的发展方向、年度工作规划;
11、通过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和顾问人选;
12、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成员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二分之一理事提议即可召开特殊理事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对本协会工作有较高热情,愿意并有一定精力投入协会工作;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70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并经萧山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应从常务理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报理事会通过,每届任期四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需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提名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条
监事会职权:
1、监事会为协会的监督机构,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运作,行使监督权。
2、监事会负责对本协会重大决定的贯彻执行进行监督。
3、监事会负责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4、监事会负责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5、监事会负责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必要时可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6、监事会负责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同时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期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辅助执行机构,或称为协会的服务机构。秘书处成员实行任命制(除秘书长由选举产生外),主要辅助常务理事会的日常行政工作,负责协会的组织协调工作、承办协会日常事务性工作及各项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服务协会全体会员。
第三十五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常任秘书处成员若干名(根据需要可再做调整)。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需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并经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业务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5、代表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协会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政府资助;
3、捐赠;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协会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开放性组织,但为了充实丰富活动内容、减轻会员负担在一定程度上也并不排斥商业性的资助,适当地为赞助方提供所需便利或授权参与活动;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严格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协会拟定会费的标准为副会长单位1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800元/年、理事单位500元/年、单位会员200元/年、个人会员50元/年,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当中分配。在本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中,会员将享受优惠或免费服务。
第四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萧山区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同意,并报萧山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八条
协会的终止程序:有以下情况的,协会的组织形式将暂停或终止:
1、由国家政府等权力机关明令禁止或责令终止活动;
2、大灾难性事件,严重经济危机,其他重大自然灾害等暂停活动;
3、参会人员逐渐减少,以至低于10人,自动终止;
4、连续一年以上没有任何形式的活动,自动终止;
5、与其他协会分立或合并。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因上述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同意,经萧山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萧山区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3年1月1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萧山区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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